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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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商发改〔2023〕26号
各供热企业: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我县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依法听证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元/平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仍按建筑面积17.5元/平方米收取。
三、各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即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
四、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供热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
五、本通知自2023年采暖季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采暖季。《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同时废止。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