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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11370126004211067G/2023-6502289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05-20

《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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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保护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大,供热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燃料价格上涨、人工费用不断增加,导致企业供热成本不断加大,从而导致供热企业成本倒挂,且我县供热价格仍按照2014年出台的价格文件执行。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同时可疏导长期以来积累的价格矛盾。

近期,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转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做好居民供热价格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适时妥善依法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供热价格改革平稳实施。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提前做好居民供热价格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等制定。要求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

三、起草过程

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我县供热企业开展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经集体研究,形成了我县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和依法听证后,形成了《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四、出台目的

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促进供热企业的发展活力,同时疏导长期以来积累的价格矛盾,制定集中供热价格时遵循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保证用热需求的基础上,促进节能环保及合理配置,理顺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政府市场有分工,企业经营有活力、服务提升有保障的供热事业发展良性机制。

五、重要举措

县发改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参与成本监审的供热企业价格成本进行了成本审核与测算,科学核定我县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山东德和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和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山东)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三家供热公司2019-2021年3个年度的成本监审数据。根据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供热价格成本审核报告》以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的规定。县发改局提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元/平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根据相关优惠政策,明确一是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仍按建筑面积17.5元/平方米收取。二是各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即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供暖费。

六、涉及企业服务措施

(一)提高企业便民服务水平。供热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保障供热安全,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进企业成本公开工作。为使广大公众更好地了解企业成本和企业发展情况,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供热企业成本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制定供热价格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增加社会环保意识。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制度,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技术,加大降耗宣传和倡导节能环保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5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采暖季起,有效期至2027年采暖季结束。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商河县商中路295号

具体联系人:李 杰

咨询电话:0531-8487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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