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商河县融媒体中心解读《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商河融媒5月20日讯:近日,商河县发改局发布《关于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县供热价格调整。
据了解,通知明确我县居民供热价格由20元/平方米上调至2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上调至36元/平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
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仍按建筑面积17.5元/平方米收取。
各类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即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
通知自2023年采暖季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采暖季。《商河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定价的通知》(商价字〔2014〕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商河县融媒体中心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记者:晋宝君
通讯员:孙鹏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