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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22-4127840
其他
商政办字〔2022〕1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3-17
2022-03-17
有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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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战略和扩大就业容量的工作部署,在我县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5号)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7980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738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创设不低于600个。

(二)年度计划。2022年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660个,2023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2660个,2024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30个,2025年新增安排城乡公益性岗位1330个。全县年度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照市级当年度统一下达开发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2022年全县岗位计划分配表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

(一)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二)岗位开发管理主体。根据济南市下达的年度开发计划,县人社局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领域内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进行分类指导;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三)岗位开发管理流程。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各镇(街道)负责将拟聘用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并在其所属镇(街道)驻地及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拟聘用人员由县人社局统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社区)负责对上岗人员建立考勤签到、监督、补贴发放等基础台账,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四)岗位设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五)岗位待遇

1.补贴标准。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参照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执行(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为每月570元(按照我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30天核算),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2.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3.保险保障。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县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政策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要求,对原有在岗人员符合现行安置条件的统一纳入到新的安置范围,不符合现行安置条件的可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各镇(街道)负责梳理原公益岗在岗人员信息,将符合现行条件的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

(六)岗位管理

1.信息化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安置情况进行“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2.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七)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县人社部门总牵头、镇(街道)抓落实、村(社区)参与管理”的工作责任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供给,强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舆论宣传,形成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劳动致富深入人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夯实工作责任。人社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工作,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将县级应承担部分财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落实。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就业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强化督导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商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各镇(街道)岗位计划分配表

(2022年)

各镇(街道)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单位:个)

总数

城镇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

许商街道

393

35

358

玉皇庙镇

310

25

285

贾庄镇

237

16

221

殷巷镇

277

19

258

白桥镇

205

15

190

郑路镇

268

19

249

怀仁镇

143

10

133

龙桑寺镇

187

14

173

孙集镇

226

17

209

韩庙镇

135

10

125

沙河镇

177

14

163

张坊镇

102

6

96

合  计

2660

200

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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