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24-6559239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商政字〔2024〕3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4-03-11
2024-03-11
有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商政字〔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济政字〔2024〕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同时认真做好我县老城区文物资源、冀鲁边革命文物资源、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的登记工作,将更多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范畴。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县政府及时公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四、普查管理

(一)严把质量。普查机构要将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二)严明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商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部门职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做好我县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文化旅游局(县文物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普查任务。

(三)普查经费。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队伍。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好镇(街道)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五)加强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有效发布权威信息,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文物普查,让普查真正成为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的有效行动。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