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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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商发改〔2023〕44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我县“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县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商河县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包括淘汰类、限制类),差别化水价按照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收取。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加收0.88元/立方米;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加收1.77元/立方米;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加收2.65元/立方米。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