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11370126004211067G/2024-6590123
物价
商发改〔2024〕49号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07-31
2024-07-31
有效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商发改〔2024〕49号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商发改〔2019〕51号)要求,结合我县居民用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调整为每立方米3.21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以内(含),调整为每立方米3.74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每立方米4.53元。

二、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调整为每立方米3.21元。

三、对我县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含独立取暖用气)仍按每立方米2.50元执行,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阶梯气价执行。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48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五、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居民燃气结算价格调整为2.50元/立方米。

六、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