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动调整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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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国家和省发改委发文要求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按照要求,我局完善了商河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非居民销售价格按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二、测算过程
(一)按照联动文件规定,本次测算选取联动周期范围:基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计算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涉及商河县燃气公司三家,分别是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商河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二)经测算,居民基期,三家燃气公司综合门站(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为2.4948元/立方米;居民计算期,三家燃气公司综合门站(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为2.7326元/立方米。
非居民基期,三家燃气公司综合门站(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为2.8673元/立方米;非居民计算期,三家燃气公司综合门站(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为3.0104元/立方米。
(三)居民价格变动幅度=(计算期2.7326-基期2.4948)/基期2.4948=9.53%,根据价格联动机制文件规定,幅度已超8%,应对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非居民价格变动幅度=(3.0104-2.8673)/2.8673=4.99%,未达到8%,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按照联动机制计算公式,居民价格联动调整幅度=(计算期2.7326-基期2.4948)/(1-供销差率4%)=0.2477元/立方米≈0.25元/立方米。(供销差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为4%)
三、文件依据
(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二)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商发改〔2019〕51号)
(三)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商发改〔2019〕51号的通知》(商发改〔2022〕8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每立方米0.25元。即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由每立方米2.9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21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以内(含),由每立方米3.4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74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53元。
二是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由每立方米2.9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21元。
三是对我县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含独立取暖用气)仍按每立方米2.50元执行,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阶梯气价执行。
四是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由每立方米3.2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8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五、调价程序
本次调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联动测算、征求部门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经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经研究通过后执行。
六、调整时间
本次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商河县商中路295号
具体联系人:李 杰
咨询电话:0531-8487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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