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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137012698888319M/2023-6542777
其他
商政发〔2023〕6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3-12-28
2023-12-28
2029-01-01
有效
SHDR-2023-0010001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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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商政发〔2023〕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

东至国道340(东外环);

南至国道340(南外环);

西至商西路、温泉路、银河路、振华路、宝源街、商西路、明辉路延长线、滨河路;

北至北外环、商中路、北环街、田园路、富民路;

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详见附件)。

各镇禁放范围自行划定。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商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补充通知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我县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的《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更正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

东至国道340(东外环);

南至国道340(南外环);

西至商西路、温泉路、银河路、振华路、宝源街、商西路、明辉路延长线、滨河路;

北至北外环、商中路、北环街、田园路、富民路;

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详见附图)。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商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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