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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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维护我县禁放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规燃放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保障。《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为确保禁放法规继续得到有效施行,保持禁放工作延续性,结合我县禁放工作实际,拟继续实施《通告》规定。但随着新建小区的投入使用,禁放范围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要对《通告》条款进行调整修改,以适应当前禁放形势。
二、决策依据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出台目的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维护我县禁放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规燃放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保障。《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截止,为确保禁放法规继续得到有效施行,保持禁放工作延续性,结合我县禁放工作实际,拟继续实施《通告》规定。但随着新建小区的投入使用,禁放范围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需要对《通告》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修改,以适应当前禁放形势。
四、重要举措
1.2023年12日4日,县局党委书记李友忠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全体在家局领导参加,会议听取治安大队关于修订《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12月6日,经县局党委书记李友忠批示,县公安局代县政府着手起草了《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通告》先后发送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13个县直部门和12个镇街征求意见,并通过商河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县直有关部门、镇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后,对《通告》进行了制定前评估报告,并形成送审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2.在我县划定了禁燃禁放范围。
3.在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劝阻。
4.违反《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一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燃放烟花爆竹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在云中形成酸雨(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能强烈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酸雨可导致树木、森林死亡,湖泊中鱼虾绝迹,土壤营养遭到破坏,使作物减产或死亡。而二氧化氮会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另外还会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会产生酸雨。当然,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不止产生这两种有害的气体,像没有燃尽的火药以及剩下的灰尘都是一种污染。由此可见,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所释放的有害物质给空气造成污染。
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释放噪音产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时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会产生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等。燃放后气体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形的“杀手”。当空气中二氧化硫等有害物的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会刺激人体呼吸道黏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支气管炎、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能与人体内血红蛋白结合,造成人体缺氧,发生中毒症状。而烟花爆竹燃烧生成的烟气中含有的氮氧化合物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性的二次污染物,刺激人的眼、鼻黏膜,从而引起病变,还会引起头痛。
三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是容易失火.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烧毁房子。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多起火灾。二是容易伤人.燃放烟花爆竹易造成群众身体炸瞎或炸伤。
六、服务事项
如对本《通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拨打咨询电话0531-85088627咨询
2.致信商河县公安局函询。邮寄地址: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联系人:康霞;邮政编码:251600
3.到商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当面咨询。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行政执法事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商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具体联系人:康霞
咨询电话:0531-850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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