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商河县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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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商河县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
商住建通字〔2021〕7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
现将《商河县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日
商河县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 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筑工程)。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限 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明确具体办事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对工程安全负总责,其它相关单位(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通过向社会 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限额 以下工程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建设单位(个人)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第八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 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安全巡查、抽查。
第九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居)民委员会在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巡查时,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点检查但不限于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人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要求;
(二)建筑工人不得有精神异常、酒后上岗、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等不安全因素;
(三)现场搭设的脚手架、模板支架、操作平台等基础形式、整体稳固性能应满足安全要求;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电缆应采取架空、埋地或穿管等措施保护,配电箱应设置灵敏可靠的漏电保护器;
(五)现场使用的汽车吊等各类机械安全状况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
(七)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应当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受理限额以下工程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 发现的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 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个人)、施工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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