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1137012698888319M/2022-5228110
其他
商政发〔2022〕3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6-02
2022-06-02
2027-07-01
有效
SHDR-2022-0010001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商政发〔2022〕3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本县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富民路、东环路、温泉路、银河路、滨河路组成的围合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并实行登记制度。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三、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内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

(二)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束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器具,及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中;

(五)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等行为;

(六)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车辆等私有财产或者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泉水供给区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便溺;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全县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定期进行免疫。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含宠物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四)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

(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等场所;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集贸市场、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

(八)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