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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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集中整治活动,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独立场所不得超过两只。
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住宅地下室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共用区域禁止养犬。
(四)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单位和场所: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除动物诊疗机构外的医院诊疗区、诊所等医疗场所;
3、金融、通讯、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4、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5、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场所;
6、文物保护单位、养老机构;
(六)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住楼内或者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二、《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出台目的
进一步提升居民群众依法依规文明养犬,通过学习,逐步实现约束自身文明行为、宣传带动居民参与”的目标,携手共同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环境。
四、《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重要举措
(一)巡查整治。在犬只活动较多的公园广场、街巷、生活小区等重点区域、场所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劝导制止遛犬不牵犬绳(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二)捕捉收容。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一律送犬只留检所收容。
(三)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将联合城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市民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服务事项
受理单位:商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受理地址:商河县彩虹路1111号
办事条件:重点管理域内非禁养犬只。
提供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三)犬只免疫证明;(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办理程序:关注“济南公安”公众号,点击“养犬管理”按提示注册认证,按照提示上传 材料,公安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犬主携犬只到选择的养犬免疫点注射芯片、申领犬牌。
办理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养犬户主自觉遵守,望广大公民积极支持与配合。
咨询部门:商河县公安局
联系人:刘健
咨询电话:0531-848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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