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商发改〔2019〕51号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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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文件要求,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
2018年6月19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2018年6月21日济南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制定下发了《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
2018年7月13日和8月29日,省物价局相继公布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要求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定价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是否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及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由各市、县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制定,并按程序经价格听证后实施。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去年下半年我县曾按照济南市局的要求,对上述天然气价格改革一度进行论证,后因贯彻全国冬季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发改委文件精神,暂停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工作。前段时间,济南市发改委要求有定价权的各区县按照省发改委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
二、决策依据
《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商发改〔2019〕51号)依据《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发改物价〔2018〕404号)等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起草过程
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做好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的一系类文件精神,经过对我县三家燃气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并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及建议。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反复修改完善后,完成该文件。
五、重要举措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商河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居民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非居民。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公式
1、居民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2、非居民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四)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管道运输、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决策公布后,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后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将《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商发改〔2019〕5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商河县商中路295号
具体联系人:李 杰
咨询电话:0531-8487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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