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有效期延期,详见商发改〔20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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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商发改〔2019〕51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商河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居民。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公式
(一)居民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国家、省、市价格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确定。
(二)非居民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四、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管道运输、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决策公布后,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后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2年9月30日。原商价字〔2016〕2号文件《商河县物价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