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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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维护我县禁放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规燃放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和保障。原《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大气质量及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高,原划定禁放区已不能满足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按照省市部署要求,2026年6月份开始对《通告》进行修订,对禁止燃放区域予以调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决策依据
根据《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目的
为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结合省市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等部门单位启动本次修订工作,以满足当前环保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大气质量及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为全县人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四、重要举措
1.县人民政府在我县重新划定了禁止燃放区域,是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科学优化,是强化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建设美丽城市的需要,是兼顾民众诉求的需要。禁燃工作旨在破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安全隐患”等难题,既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改善的需求,又坚守了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的底线。
2.压实属地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烟花爆竹禁放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营造更加宁静的生活氛围;可以降低空气污染,让我们的天空更蓝,空气更清新。切实做到禁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3.明确法律责任,违反《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烟花爆竹禁放是兼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与城市文明的重要举措,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安全、宁静、清洁的生活环境。通过制度设计引导群众转变传统观念,摒弃以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唯一庆祝方式的旧俗,推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节庆新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五、燃放烟花爆竹危害
一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燃放烟花爆竹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在云中形成酸雨(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能强烈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酸雨可导致树木、森林死亡,湖泊中鱼虾绝迹,土壤营养遭到破坏,使作物减产或死亡。而二氧化氮会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另外还会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会产生酸雨。当然,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不只产生这两种有害的气体,像没有燃尽的火药以及剩下的灰尘都是污染物。由此可见,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所释放的有害物质会给空气造成污染。
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释放噪音产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会产生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等。燃放后的气体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是无形的“杀手”。当空气中二氧化硫等有害物的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会刺激人体呼吸道黏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支气管炎、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能与人体内血红蛋白结合,造成人体缺氧,发生中毒症状。而烟花爆竹燃烧生成的烟气中含有的氮氧化合物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性的二次污染物,刺激人的眼、鼻黏膜,从而引起病变,还会引起头痛。
三是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是易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二是燃放烟花爆竹易造成群众身体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六、新旧政策差异
| 原通告 | 新通告 | |
东至 | 国道340(东外环) | 改碱河南延到土马河 |
南至 | 国道340(南外环) | 付太沟、土马河 |
西至 | 商西路、温泉路、银河路、振华路、宝源街、商西路、明辉路延长线、滨河路 | 济乐高速 |
北至 | 北外环、商中路、北环街、田园路、富民路 | 大沙河 |
四至外 | 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 | 四至范围内区域(详见附图)及经济开发区 |
七、行政执法事项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商河县公安局
联系人:康霞
咨询电话:0531-850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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