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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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商政发〔2026〕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改碱河南延到土马河,南至付太沟、土马河,西至济乐高速,北至大沙河范围内区域(详见附图)及经济开发区。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通告执行期间,遇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商河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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