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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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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5-25

关于对《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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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商政发[2020]5号),为商河县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规范、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产提供了丰富、详尽、现实的基础资料。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更新背景

基准地价是公示地价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基准地价每隔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2018年9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明确2019年初全省各市、县(市、区)都要全面开展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商河县现行基准地价土地级别采用综合定级,基准地价无论从地价水平还是级别范围划分方面均显现出局限性,已无法反映当前土地质量、土地价格的分布规律,为了保持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土地管理的需要,现行基准地价成果需予以更新。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4)《自然资源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等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

2.技术依据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三、工作过程

2019年9月-10月技术承担单位经过收集基础资料和开展外业实地调查获取样本资料,通过内业资料处理与测算形成基准地价初步成果。2019年11-12月商河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多次召开相关业务部门会议讨论相关成果,进行多轮次修改完善。2020年3月4日基准地价成果听证会完成;2020年3月20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2020年5月22日商河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商河县2019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四、主要内容

商河县本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利用城镇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城镇总体规划,充分调查商河县近几年社会、经济条件及城镇地价变化资料,对城镇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城区基准地价

城区基准地价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新兴南街、南环路、新兴街、北至富民路、北环路,总面积为37.31平方公里。城区基准地价成果包含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类用途,每种用途分别划定4个级别。商服用地最高1070元/平方米,最低530元/平方米;住宅用地最高1040元/平方米,最低5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高350元/平方米,最低215元/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一类(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用地最高720元/平方米,最低360元/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二类(公用设施)用地最高350元/平方米,最低215元/平方米。具体结果详见《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2.建制镇基准地价

本轮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为商河县所辖11个建制镇驻地(玉皇庙镇、贾庄镇、怀仁镇、郑路镇、龙桑寺镇、孙集镇、殷巷镇、韩庙镇、白桥镇、张坊镇、沙河镇)。与上轮相比较,新增加了张坊镇和沙河镇。商河县建筑镇商服用地最高410元/平方米,最低265元/平方米;住宅用地最高390元/平方米,最低24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高200元/平方米,最低180元/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一类(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用地最高290元/平方米,最低200元/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二类(公用设施)用地最高200元/平方米,最低180元/平方米。具体结果详见《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五、适用期限和解释权

本基准地价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6日印发的《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城区及部分建制镇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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