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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20-3806240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商政发〔2020〕12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0-12-23
2020-12-23
2022-12-23
失效
SHDR-2020-0010002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2日。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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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和协议方式出让。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出让方式入市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保障和安置需要。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准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并进行规划咨询。

(二)民主决策。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对土地入市进行研究表决,获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进土地入市工作。

(三)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部门征询规划、项目准入等意见,明确拟出让方式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要求,参照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对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初始价格,制定出让方案,提出入市申请。

(四)方案审查。出让方案依次报镇(街道)、职能部门审查。重点对土地出让价格、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要求及有无附加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入市的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五)批准、公告和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土地“招、拍、挂”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出让。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在市、县级媒体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出让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经过公告,意向用地人不足2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六)成交确认及公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竞争性方式出让结果和协议出让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要求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子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信息公示5日且无异议后,10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法律规定办理。

(八)土地收益支配。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按30%,商业按50%收取收益调节金,缴纳县财政,其他部分归入市主体支配。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编制要求:

出让方案由镇(街道)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并先行取得以下材料: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表决材料和入市申请;

(二)职能部门出具的入市土地面积、规划条件、土地规划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产业准入等意见;

(三)土地估价报告;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测绘成果,建设用地来源、年限、拟出让方式、收益分配等;

(五)法律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全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界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入市主体应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调节金。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利用。

第十二条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2日;本办法同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足” 不包括本数。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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