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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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政办字〔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1月2日印发的《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2.2 镇(街道)层面
2.3 现场层面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一般自然灾害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附件 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商河县隶属济南市,位于济南市最北部,处于邢家渡引黄灌区下游,辖11镇、1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41个行政村(社区),属海河流域南系,为黄河冲积平原,县境内南北长51km,东西宽43km,面积1162.9km²。地形自西南向东北微倾,地面坡降在1/5000~1/10000之间,全县平均地面高程13.02m(黄海系)。由于历史上商河县屡经黄河溃决,漫溢和淤积,地貌起伏不平,形成了河滩高地,缓平坡和浅平洼地三种地貌类型,故商河县素有“七十二洼”之称。商河县地处中纬度,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季节变化明显,春秋冬三季干旱多风、光照充足,夏季炎热多雨,气温较高。全县多年平均降水量594.2mm,其中主汛期降水量449.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6%。
全县境内有2条省管河道,南为徒骇河、北为德惠新河,以及临商河、土马河2条市管河道和“六横七纵”13条县管河道,形成了“南洪北排”“西洪东排”的防洪排涝体系。域内雨水地表径流、徒骇河干流分洪、临商河上游来水是内河涝水的主要来源。
全县城市防汛除涝主要依靠35条道路的95km管线,及3600个雨水篦子下泄雨水。外排主要依靠调整商中河太平闸、新兴闸、张老庄闸泄洪,其次依靠文昌河、长青河、环城沟等河道泄洪。
全县饮水主要依靠清源湖水库和丰源湖水库两座人饮平原水库。清源湖水库于2009年竣工,兴利库容860.7万m³,丰源湖水库于2014年竣工,兴利库容642.9万m³。
全县地表径流量采用徒骇河临邑夏口水文站和惠民县堡集水文站的径流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多年平均径流深为50.4mm,径流量5830.8万m³,径流系数为0.088,径流模数5.04万m³/km²。
查询《商河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全县年末户籍总人口63.36万人。男女性别比例为104.08:100。2024年末常住人口52.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20.23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38.32%。
1.2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商河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商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2.1.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2 镇(街道)层面
各镇(街道)设立相应机构,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给予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县政府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上级党委、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相应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5)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7)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管理
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单位)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各涉灾部门和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各涉灾部门和单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7时前汇总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灾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4.1.3 灾情信息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各涉灾部门和单位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以上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市应急局。
4.1.4 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准灾情。
4.2.3 台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3.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或7万人以上;
(5)发生全域性暴雨洪水造成全域性农作物受淹;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启动县级一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的工作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或县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县水务局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管理工作,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城乡居民饮水,采取应急限水措施和调水措施,联系上级业务部门尽力争取引调黄河水,调度境内各种抗旱水源,启动应急备用居民饮水水源,确保人畜饮水安全;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抓好骨干河道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骨干河道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提请县政府关闭高耗水行业,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学校及居民要严格控制用水。当发生河道重大险情及城市内涝时,县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应急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县教体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商河金融监管支局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县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联通、电信、移动分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街道)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因暴雨洪水造成全县大面积农作物受淹;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启动县级二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派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县水务局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管理工作,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城乡居民饮水,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居民饮水水源;联系上级业务部门尽力争取引调黄河水,调度境内各种抗旱水源,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限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当发生河道重大险情及城市内涝时,县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应急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县教体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商河金融监管支局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县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联通、电信、移动分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街道)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暴雨洪水造成全县较大面积农作物受淹;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启动县级三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研判,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县水务局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管理工作,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积极引调黄河水、徒骇河水,合理调配现有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务、防洪工程,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县应急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县教体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商河金融监管支局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县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联通、电信、移动分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等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般自然灾害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除上述情况外的一般自然灾害,受灾镇(街道)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并视情决定根据受灾地区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物资、装备等支援。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并于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实施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每年9月组织镇(街道)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工作。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2 根据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3 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确定方案,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牵头部门由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视情组织由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的评估结果,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资金补助。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单位)应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镇(街道)或县承担灾后建设的部门(单位)。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成立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3.3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4 由省政府、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应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县、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县、镇(街道)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4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
灾物资储备库,指导镇(街道)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存放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制度。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指导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单位)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应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良好。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为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交通运输、公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依规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县气象局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7.9.3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工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4 济南市水文中心商河中心及时提供全县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10.2 组织开展对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县应急局协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不定期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经济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参照镇(街道)执行。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商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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