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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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商政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商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提升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策。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专项规划编制、重点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重要工作安排及重要民生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四)政府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以及关系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园区建设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事项。
(六)涉及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重要事项。
(七)事关全局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八)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二)政府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行政奖惩事项。
(三)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等事项。
(四)需提交县政府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规划的重大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安排。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对省级以上园区建设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草案。
(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方案。
(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由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涉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判,由提出议题建议单位报经分管县长审核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县长审定。或由县长直接提出。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属于县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及时提报县委常委会研究;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对提交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和明确意见。内容包括:问题、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方案等相关材料。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或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还应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与会县政府领导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根据议题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由有关负责人汇报、介绍情况,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相关的议题材料一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十五条 如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紧急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政府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与参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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