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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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市场拓展、产业融合、双招双引、大众创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打造电商产业发展新高地,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优势,以电子商务应用与信息化为抓手,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建立完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加快传统产业向电商转型,大力推进农产品上行,培育孵化电商人才,以电商创业带动就业,尽快打造电商产业集群,形成全县经济发展新引擎、新动力。
二、目标任务
利用2020-2022三年时间,积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到2022年,全县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80%,以电商销售为重要渠道的占比达到30%;电商产业园税收突破5000万元;培育10家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20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10个电商示范镇(村),带动就业10000人;培育电商人才1000名、电商农特产品品牌10个以上,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本地农特产品网络零售额突破1亿元,全县网络零售额突破1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电商产业园发展。加大对电商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力度,以政策引导和鼓励电商龙头企业、物流快递企业、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及电商相关企业向电商产业园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实行3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减半收取。
(二)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1.支持电商特色镇村(园区)创建。鼓励各镇(街道)聘请第三方电商运营机构或服务团队打造电商特色镇村,对辖区内的特色产品进行整合、包装、设计、策划、运营等,积极创建“中国淘宝镇(村)”“电商示范镇(村)”“电商特色镇(村)”等,对成功创建或获得国家、省、市电商相关荣誉称号的镇、村,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60万元、3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建立专业电商园区或电商孵化园,按照实际投资额、入驻电商企业数量、电商人才集聚程度、网络零售额等指标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2.支持农特产品上线销售。鼓励企业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对于销售本地“三品一标”、区域品牌等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前5名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10万元。鼓励发展社团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推动农村电商创新升级,对于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社团电商、社交电商企业,根据后台交易额,分别给予前5名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
3.支持农特产品电商品牌创建。鼓励农特产品企业创立电商品牌、提升品质、改进包装、加强宣传。对农特产品电商企业投入品牌注册、SC认证、包装设计、宣传推广,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入资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单项补贴。该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商配套服务业发展
1.支持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商河电商企业贡献较大的包装设计类、品牌策划类、金融服务类、电商平台类、电商培训类等服务型公司,经评比,每年每个类别优选2家企业授予“商河县优秀电商服务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服务奖励2万元。
2.支持电商企业仓储物流发展。加快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对于建设全县电商仓储物流一体配送中心、电商仓储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园区的,经认定后,根据投资额度给予最高补贴50万元,对由配送中心或园区统一发货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物流优惠。对电商企业在经营中的仓储租赁费,经审核后予以补贴,租赁仓储面积500-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且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租赁费的30%给予补贴,租赁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四)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电商企业,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型企业、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平台企业以及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前3名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并授予“商河县电商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商企业,按照《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执行;对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转型电商、创建电商品牌且在主流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前10名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探索电商发展新业态。发挥新媒体电商带货优势,加强与短视频、直播平台和MCN机构合作。参与我县组织的电商直播、短视频带货等活动,每年开展“网红产品”“网红店铺”“网红达人”评选活动,根据产品销量、网络零售额、反馈评价、粉丝量等指标综合评价,分别给予前5名的产品、店铺、达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打造2-3个电商直播基地(产业带),根据投资额、网红达人数量、网络零售额等指标综合评价,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
(六)支持电商人才发展。鼓励各类群体开展电商创业,组织电商人才培训,对辖区内的电商人才、跨境人才、直播达人等实施“英才计划”,促进电商扩散式发展。对在我县设立电商人才实训基地的电商相关行业机构或企业,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孵化效果,给予最高补贴20万元;鼓励电商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年薪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营运、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引进培育的电商人才,依据《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县”战略的意见》(商发〔2018〕24号)和《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雁归商河”人才工程的意见(试行)》(商办发〔2020〕6号)等政策文件,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七)发挥电商协会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电商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协会组织会员企业抱团参加省内外或第三方平台专业性展会活动,支持协会组织开展电商创业大赛、应用宣传、培训交流、主题沙龙等活动。发挥协会会员企业客户资源优势,支持引进外地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对我县电商产业现状进行分析,为产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参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
对于商河县电商产业发展带动效应明显的重大项目,可突破现有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要求。扶持对象以电商企业为主,兼及关联性企业和个体网店,企业应在商河依法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企业、个体网店年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万元。扶持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存在漏报、瞒报、虚报、重报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与电商相关的一切项目的奖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和个体网店在经营过程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偷税漏税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产品、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被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不予扶持;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等重大经济纠纷、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和个体网店,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申报流程。各申报企业自行申报,经镇(街道)初审、县商务信息中心复审、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本年度内的扶持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个企业一般不重复享受政策,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若与我县已出台其他优惠政策相同或相似的,同样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有关政策。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电商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制定发布下一年度重点扶持项目计划,资金审核和使用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商河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度协调、考核推进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电商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作机制,县商务信息中心负责争取上级各类扶持政策,加强对电商发展的协调服务和政策指导;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管理以及物流的规划、协调服务工作;县工信局负责加快传统企业的产业转型,提升农村网络设施水平,推进5G创新应用,实施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县财政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规范管理;县统计局负责电商企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促进电商企业上规入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做好农业+电商品牌创建,促进农产品上行;县交通运输、供销、邮政等部门负责争取上级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和农村物流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农村电商体系创建;县人社、团委、工会、金融等部门负责积极为电商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县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电商相关工作的推广宣传;县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等部门负责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便捷化服务。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熟悉电商的专业人才,健全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创建方案,推进本辖区电商发展。
(二)加大财政保障。每年安排电商专项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电商发展;鼓励利用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及社会资本,成立电商数字产业引导基金。县财政局对电商专项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根据评审和审批情况,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工作。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套建设和便捷化服务,加强电商市场秩序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商工作的动态跟踪,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强媒体宣传,重视网络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适应的,由县商务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3年),由县商务信息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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