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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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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
2024-01-30

商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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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一、实地检查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信息公开

1、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2、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3、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4、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一章  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抽查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主体。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抽查计划

1、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结合上级工作要求、消防监管重点、火灾风险点和行业领域特点等,完成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编制、上报、公开工作。年度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别需要,在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月度抽查计划。应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分解为月抽查计划,并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当前工作重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月度抽查工作量,通过系统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3、专项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或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前应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专项抽查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四)抽查比例。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二、抽查内容

(一)对单位抽查的内容。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的内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对单位抽查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发布,2021年4月23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抽查方法

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制定每月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可以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实地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分别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功能测试、询问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监督抽查过程中,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经被抽查单位确认。抽查内容、方法如下: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情况的检查

主要是通过查阅文件、询问当事人、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

1、确认该单位是否以明确的方式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工作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掌握其工作职责并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是否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相关工作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检查

1、对有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的,进行现场核实;

2、对没有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的,可现场取样后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

(三)消防安全制度检查

查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是否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等,并按要求建立档案台账。

(四)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检查

1、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有组织机构,火情报告及处置程序,人员疏散组织程序及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及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及措施等内容,查看单位组织消防演练记录;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查看微型消防站的启动、处置程序。

2、随机设定火情,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预案组织实施情况。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确定情况及熟悉预案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备、演练和“三知、四会、一联通”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检查

1、检查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验和维修保养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记录。如消防设施检测记录由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应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是否符合相关从业条件,维保、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2、在消防控制室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测试消防电话通话情况,消防水泵远程启、停情况;询问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急程序操作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情况;核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查看设施自检记录情况、火警信号(真实、误报、故障)处置记录情况。

3、现场抽查核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根据被检查单位建筑的层数和面积以及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确定抽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项目及数量。

检查完毕,应当将所抽查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项目、数量、地点等情况详细填写在检查记录中;如无法依照上述项目进行抽查的,应当在备栏中注明原因。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检查

根据被检查单位建筑层数和面积,现场至少抽查一个以上楼层或防火分区: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其中疏散通道的净宽度是否大于Llm,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2、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防火检查、巡查情况检查

1、核查单位开展防火检查的记录,查看检查时间、内容和整改火灾隐患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情况的核查,主要查看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置;

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内是否落实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4、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开展夜间巡查。

(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

1、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3、随机抽问职工,检查职工是否掌握发现并整改本岗位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应当抽查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询问其是否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本人承担的职责。

(九)对用火、用电、用气的检查

查看检测记录,是否定期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进行维修保养;是否违规使用灯具、用电器具和燃气设备。

(十)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情况的检查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检查其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 - 2007)的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检查

1、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消防档案建设情况:是否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实行统一保管,是否对相关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是否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包括: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抽查对象。使用领域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

(二)抽查主体。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抽查时间。

1、日常监督抽查。结合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月抽查计划的实施,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一并开展监督抽查。

2、专项抽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四)抽查比例。专项抽查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在专项抽查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抽查内容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抽查方法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并经被抽查单位确认。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使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结果判定或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应依法立案查处。抽查内容、方法如下:

(一)确定需检查的消防产品

结合现场消防产品应用情况,确定需检查的消防产品类别。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

(二)市场准入检查

1、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机动车公告准入制度以及产品一致性核查的消防产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 -2012)第5章的规定,查验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以及取得证书时对应的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报告等内容。

2、对已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不实施市场准入检查,直接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三)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1、检查产品检验情况。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第6.1条的规定开展检查。

2、检查产品关键性能。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第6.2条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别消防产品开展关键性能检查。

(四)监督抽查及检验

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 -2012)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以及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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