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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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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28

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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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和工作目标

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临近限额企业抓培育、其他企业抓转型”的原则,秉承“摸排纳新一批、挖潜提升一批、引进发展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引导和培育扶持,充分激发、调动、提升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县各责任单位积极抓限上纳新、工农企业主动转型、电商企业主动入驻的良好氛围,推动限额以上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助力全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突出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临近限额企业抓培育、其他企业抓转型,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规范引导,努力培育和催生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和竞争实力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县,且县级税收归属我县的商贸流通企业。

四、主要举措

(一)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帮助拟纳新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促使其迅速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及早达到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企业,认真分析原因,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及时申报。

(二)建立商贸企业限上纳统联合协商推进机制。各镇街、有关单位要提前制定年度、季度商贸流通企业限上纳统计划,并向县商务服务中心报备;由所属镇街对临近限上纳统条件的企业实地调研后,提前1个月报县商务服务中心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意见提交县统计局审核,报送限上纳统资料。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每月10日前将新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注册信息推送至县商务服务中心。

(三)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税务部门要强化企业税收服务,开展减税降费专项辅导,为全县商贸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积极为农业种养殖生产基地、合作社、花卉企业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资金保障。将限额以上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年度纳统及企业贡献度单独列支,专项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对于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或多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列入期间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县商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扶持对象经营状况,强化财政资金跟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主动扶持全县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真正将能够体现商河发展速度、群众满意度和居民购买力的潜力型企业纳入进来,为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对企业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将涉及的相关企业列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初评认定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但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的企业,经预先告知、驻点监测核实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以骗取扶持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提出退出统计的企业,立即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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