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商河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宝玉解读《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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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介绍:韩宝玉,负责自然资源确权、土地储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及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扬尘治理工作。
2024年5月24日,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问:商河县制定《管理办法》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发布之前,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只有先被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进入市场出让。这一法律规定造成了集体土地长期无法入市的基本格局,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和秩序。
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为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我县入选全国试点单位。农地入市探索阶段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当前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入市前必须出台管理办法。为落实试点要求,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学习相关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在充分研读相关政策文件和到先进地区(广饶县、禹城市)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审查等,印发了《商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问:相比于探索阶段制定的《商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本次制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增加了就地入市、调整入市、严禁入市等入市范围的规定,明确了入市工作底线红线。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
二是对入市主体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并且入市前土地所属村集体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来实施入市。
三是增加了使用权权能、监督管理服务、期限届满与土地使用权终止、法律责任等内容,入市具体操作更加规范严格。
四是优化了入市收益提取比例。入市土地属于工业用途的,调节金由原来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调整为20%计提。
问:下一步对“农地入市”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稳妥审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大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完善跟踪问效机制,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块入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路子。
解读机构:商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卞晓阳
联系电话:0531-8487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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