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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20-5223680
其他
商政办发〔2020〕1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2-17
2020-02-17
有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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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河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函》(济环函〔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及基本要求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二)基本要求

1.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清源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黄河邢家渡取水口以下引水条渠、沉沙池和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2.引黄输水渠、商中河北段(引黄输水渠入口至丰源湖水库引水口)两岸500米范围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丰源湖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库区大坝坝顶道路内侧区域。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商河县城市建成区;

2.镇(街道)驻地人口集中区范围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生猪稳定保供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治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禁养区优化调整工作措施落细落实。

(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三)积极推动生猪产业绿色发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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