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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18-412769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商政办发〔2018〕4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3-05
2018-03-05
失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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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商河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筑渣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管,落实渣土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车辆冲洗、防尘降尘等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强化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县公路局负责保障道路规范、平整、畅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私设渣土消纳场(点),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运输途中撒漏物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交警大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运输时间、路线的核准,并发放临时通行证;对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及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许商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和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七日前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单位的相关资料及计算土石方量的施工图纸;

(三)与有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等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填写《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二)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和审核。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工程图纸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并对工程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建筑垃圾数量、是否符合施工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和处置缴费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到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须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配套的车辆冲洗设备,有道路污染冲洗保洁应急预案;

(四)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覆盖装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审核准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运输车辆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运输单位车辆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及电话等信息汇总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审核程序:

(一)审查书面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现场审核是否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三)对审查合格的运输单位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检验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强制性规定,并具备合法期限内的相关证件;

(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覆盖装置;

(三)统一车辆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车门喷涂单位简称;

(四)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设备,并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需要提交的材料:

所属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车辆年度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审核程序:

(一)审核证件及书面材料;

(二)现场对车辆进行初步安全检查、查验车辆外观及全密闭装置是否合格、查验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是否安装到位并有效使用;

(三)对手续齐全、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入标识牌。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对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复核。收回复核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准入标识牌,并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对渣土运输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收回考核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证》,及时清退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符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条件的单位和车辆,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

(二)全密闭运输,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沿途撒漏;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

(四)车辆号码清晰完整,悬挂渣土车辆准入标识牌;

(五)规范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装置。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日内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率100%;

(二)工地进出路口路面硬化处理,落实道路硬化100%;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落实车辆冲洗100%;

(四)开挖、运输、填筑土方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落实湿法作业100%和密闭运输100%;

(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未能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落实渣土、散状物料覆盖100%;

(六)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七)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的日常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采取相应防尘措施,需要清运的要按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续齐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达到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并满足车辆进出需求,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

(三)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具备建筑垃圾的摊铺、压实等机械作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建筑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导、工作约谈、追责问效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督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敷衍推诿、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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