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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137012698888319M/2022-5408890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商政发〔2022〕7号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2-10-12
2022-10-12
有效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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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商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商河县委员会工作规则》,对照上级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新规,结合商河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实施“一三四六”工作思路,勇当黄河战略生力军、建设北起次中心,勇当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排头兵、争创国家级试点县,勇当现代化济南都市圈建设急先锋、打造强省会增长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县政府要坚决服从县委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县政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五、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七、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向县长提出工作建议。

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县长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外出、休假。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十、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旧动能转换趋势,坚持创新驱动、项目带动、政策促动,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做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强化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定不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迈进。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九、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相关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执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政务公开参与范围,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决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和行政处分事项;

(五)研究通过以县政府名义表彰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县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二、对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其中,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须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三、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运转,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质量,重在解决问题。贯彻上级部门会议精神、部署总结部门业务的会议,由相关部门自行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不邀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

四十九、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安排。

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五十、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五十一、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县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县政府。

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二、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五、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五十六、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及其部门的便函类公文,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便函类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或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便函类公文,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十八、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一、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增强高标准落实、高效率执行的意识和本领,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六十三、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目标;

(三)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县委、县政府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六十四、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六十五、强化督促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镇(街道),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十六、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县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或休假,须事前报告县长;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或休假,须报县长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假,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外出或休假须提前3天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外出或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深入践行“团结高效、乘势而为、砥砺担当、敢于胜利”的商河精神,大力弘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干事”的商河作风,全面展现“工作标准高、精神状态好、创新能力强、眼界视野宽、遵规守纪严”的商河干部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七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改进调研工作作风,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基层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十八、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为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

以县政府名义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九、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直属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8日印发的《商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商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八十一、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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