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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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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6-03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及申请程序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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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源供应及保障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面向我县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我县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二、本县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条件

1.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商河县城镇户籍;

②申请家庭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简称低保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简称特困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③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2.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商河县户籍,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申请人在我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稳定就业,申请之日前24个月(含)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③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申请人及配偶上年度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下限;

④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及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家庭可申请。

(二)分配原则。按照“常态受理、解困优先”的原则开展。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及有特殊情形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当申请人员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按照先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轮候,在有空余房源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户型配置标准。单身家庭或家庭成员为夫妻2人的,配置一室住房;其他家庭,配置二室住房。

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

(一)申请条件。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商河县户籍;

2.申请人在商河县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稳定就业,在申请之日前36个月(含)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上年度年收入,不高于商河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二)分配原则。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批次受理、定向分配”的原则开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留部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进行分配。

(三)户型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统一配置一室住房或三室住房按单间标准统一配置。

四、相关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水平,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收入水平,以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公共服务行业职工收入水平,以用人单位填报为准。上年度山东省社保缴纳基数以山东省人社厅公布数据为准。

(三)无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我县范围内无以下不动产单元:拥有合法产权的不动产单元,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不动产单元,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不动产单元,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拥有非住宅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不动产单元。农房不计为家庭名下不动产单元。

(四)特殊情形家庭是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60周岁以上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优先保障的情形。

(五)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以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在我县注册的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以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信息为准。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线上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住房保障板块“公租房一件事”,填写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系统将利用数据比对和智能审核模型,对上传材料进行即时初步校验。

2.线下申请。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形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后,统一提交。

(三)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社保、婚姻等信息进行比对与核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

六、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标准

申请家庭为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申请家庭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和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0%。租金标准由产权和运营服务单位委托专业价格评估机构测定。

申请家庭为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标准不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40%;申请家庭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和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60%。

七、其他事项

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相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租房承租合同签订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出其劳动合同签订时限。承租合同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累计承租时长不超过6年。

本标准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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