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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中医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商河县中医医院
2026-04-16

商河县中医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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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中医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国家及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先发出公告或邀请,提出所需招标标的的标准和条件,由有意提供所需招标标的且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竞争,经招标人依法审查比较后,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医院招标采购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引入竞争机制,节约医院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维护医院利益

    (三) 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形成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实行项目负责制。立项、审批、采购、验收、履行、监督六个环节分别独立运行。

 (四)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扰招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医院自筹或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院内各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先有财务预算,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的原则,依医院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财务预算,认真编制并执行招标采购计划。

3、受理并审批工程、货物、服务等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4、召集组织医院招标采购专家论证、院内谈判等相关会议。

5、会同申请科室/归口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6、委派有关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磋商小组

7、参与采购招标全过程,组织监督招标、议标、定标事宜。

8、归集、整理、存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

9、接收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投诉、质疑,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质疑工作。

10、遴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准入、考核监督及淘汰机制。

11、其他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事项

第七条  申请科室/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招标采购计划,按计划落实预算,并对所申请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组织并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拦标价确定等工作。

3、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及范围,参与项目专家论证会议,配合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组织现场踏勘。

4、参加项目的开标、评标,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采购事宜

5、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方拟订合同条款,并填写合同会审意见单,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院内程序

6、参与项目验收,负责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6

7、配合医院监督部门及招标管理办公室回复相关投诉和质疑的技术答疑工作。

第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依职责权限负责对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结果进行备案监督,并根据上级机关和医院相关规定,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九条  财务(审计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十条  财务科负责安排项目资金,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对项目经费预算、资金审批、资金支付等进行审核把关。参与专家论证会议,确定招标项目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结算,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办公室应当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监督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完成未通过验收项目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类型与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类型分为“基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基建项目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三)非政府采购是指由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内部招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基建项目招标限额标准是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规模标准(根据政策文件自动调整)。依法必须进入省市或有关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限额是指山东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根据政策文件自动调整)。凡纳入山东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满足限额标准的项目,均需执行山东省年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非政府采购限额是指医院内部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限额。

上述各类招标采购相关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组织两种。

(一)自行组织是指由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二)委托组织是指将招标采购任务委托符合相应条件

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

(一)必须招标的基建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及省市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及省市文件执行。

(三)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条件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 2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根据符合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经2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家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艺术设计、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2、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 2次公告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

3、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的。

上述各类招标采购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应急采购方式依照医院有关应急采购的管理规定实施。

第五章  招标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年底前按照下年度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将招标采购计划报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制定全院招标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须严格工作程序,招标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轻重缓急,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预算且资金已落实项目由申请科室/归口部门按年度采购计划提交招标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招标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申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金额、技术参数要求、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拟签订合同主要款项等所有相关资料。经招标办公室编号、审核,招标工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进入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招标时间实现预期,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应提前完成前期调研、论证、确定初步技术参数或方案确定拦标价,完成院长办公室、党委会审批等工作。因招标工作时限要求,公开招标及进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的项目提前至少3个月提交所有材料,竞争性磋商等其他招标采购方式须至少提前2个月内完成提交

第二十二条  急需采购的特殊或追加项目,由申请科室/归口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党委员研究通过,追加财务及政府采购预算后,填写《应急追加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4)及所有相关资料,经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号、审核,招标工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应详细全面描述招标内容和范围,由于技术资料不准确、不全面而导致招标流标、范围变更延误工作由委托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网上申报采购建议书。

(二)预算调整、招标方式变更等须上报山东省卫健委、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三)采购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择具有相关招标资质、信誉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配置、技术参数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聘请院外专家组织论证并召集申请科室/归口部门、财务科党委办等相关科室共同参加论证会。

(五)招标文件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发售标书。

(六)项目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七)开标仪式及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全过程由公证部门监督。由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推荐中标供应商。

(八)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九)推荐中标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联系,签经济合同。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招标办公室在招标领导小组及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编写评标报告,公布中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

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完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由申请科室/归口部门与中标方拟订合同条款,并填写合同会审意见单,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院内程序,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上报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医院公章后转交合同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应当承担履约主体责任,严格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工程类项目据实结算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上下浮动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章  招标采购的内控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采购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落实分级负责,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内部风险。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察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医院各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必须招标的基建项目而擅自采

用其他方式招标采购,或者将其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的。

(二)应当实行医院内部招标、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的项目

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将必须医院内部招标、归口管

理部门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医院内部招

标、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

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

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

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接触和谈判。

(六)招标采购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评审结果。

(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擅自对招标采购标的进行增项增资且超过合同规定限额。

(八)其他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由招标办公室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院的招标采购活动。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应报国家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依法取消其代理我院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医院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科室/归口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建立招标采购全过程可追溯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和过程记彔;加强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履职尽责和廉政意识;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确保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分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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