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河县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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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河县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市监综发〔2022〕4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商河县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河县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加快推动我县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河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商政字〔202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包括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机关团体。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等方面和其它符合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鼓励商河经济开发区、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每年拿出一定资金进行奖励扶持,共同推动我县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
第七条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通过评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个资助。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中的专利权质押所占份额给予资助,省、市、县资助总金额不高于企业贷款利息。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县财政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转化实施、高价值培育等能力。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资助;对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优秀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为创新发展、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进行专利导航分析,专利导航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企业专利导航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自主开展的专利导航按照省、市要求需要配套的,按要求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鼓励地理标志权利人强化用标审查质量,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助力乡村振兴,给予最高5万元/项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奖。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企事业,按照省、市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的10%给予资助,一个单位一个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胜诉但无诉讼费、无赔偿金的,每个案件资助1万元。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每年设立1所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试点期1年,每个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每年设立1所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示范期2年,每个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每年评选对青少年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辅导教师5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济南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许可转让、转化运用、质押融资、维权保护、人才培养等集中托管服务,给予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资助。
第十六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采取过程控制,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资助经费拨付,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商河县财政局、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进行管理。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及兑现,按照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商河县财政局每年列支4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 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县级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措施不再执行。如有重复的县级财政扶持项目,不重复执行。本政策具体实施由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