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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商河县市场监管局靠前指导,制作信用修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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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市场监管】商河县市场监管局靠前指导,制作信用修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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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本着“便民利企”的工作思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市监信字〔2021〕267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市监信字〔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信用修复办事指南如下:

一、经营异常名录及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部分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修复条件: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3);

3)补报年度报告并已公示的网页截图(显示报送年度和公示日期,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也可到属地市场监管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的纸质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提交方式:前往各镇(街)属地市场监管所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信息修复”模块填报。

(二)企业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修复条件: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3);

3)即时信息公示截图(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提交方式:前往各镇(街)属地市场监管所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信息修复”模块填报。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修复条件: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3);

3)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年度报告书,需标注修改日期;

4)修改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提交方式:前往各镇(街)属地市场监管所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信息修复”模块填报。

(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因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修复条件: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1);

2)《守信承诺书》(附件3);

3)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提交方式:前往各镇(街)属地市场监管所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信息修复”模块填报。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部分

(一)当事人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所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修复条件: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信用修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附件2)

2)《守信承诺书》(附件3);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附件4);

6)符合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承诺信息模块填报《守信承诺书》并公示;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修复条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已列入的企业仍依据本信用修复指南对符合情形的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信用修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2);

2)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异常的企业,提交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截取];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异常的企业,提交更正相关公示信息的公示截图及相关年度报告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截取];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的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在住所办公的证明材料(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的交款证明等);

5)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申请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截取];

6)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时应提供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级单位在营的相关证明;

7)《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5);

8)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附件4)

10)修改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承诺信息模块填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并公示;

1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部门: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

三、行政处罚信用修复部分

1.修复条件: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信用修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附件2);

2)《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5);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出示电子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分公司(分支机构)加盖上级单位公章](附件4);

6)符合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承诺信息模块填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并公示;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部门: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指南所涉及政策法规若出现调整变化,即以新规为依据施行。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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