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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财政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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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2025-02-05

商河县财政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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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商河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财政监督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执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基本信息,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或根据以往收集的调研、信访、举报、投诉等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结果公示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问题进行处罚。

1.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2.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处罚的,检查结果不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检查方法:查阅有关资料、档案;座谈、访谈、询问;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三、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2)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是否达到3名(含3名)以上;

(3)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4)是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包括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协议)签订情况,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

(7)抽查代理记账业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8)对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业务,根据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方法:查阅有关资料、档案;座谈、访谈、询问;延伸检查或调查等。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2.检查方法:检查采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三)检查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5.《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6.《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7.《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0.《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35.《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7.《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9.《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352号)

40.《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4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5.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五、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2)是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

(3)财务风险控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是否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

(5)是否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

(6)是否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

(7)是否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

(8)是否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

(9)是否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

(10)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

(12)是否有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事项。

2.检查方法:

(1)是否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建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检查企业是否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2)是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的,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检查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

(3)财务风险控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根据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是否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

(4)是否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

检查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5)是否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

(6)是否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

(7)是否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

检查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是否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8)是否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

检查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是否只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是否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9)是否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

检查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是否区分以下情况合规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10)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情况。

(11)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

检查金融企业是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是否存在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商河县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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