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6〕SH003号)
字号: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TLP2H32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3号公路济南恒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商河大队收到信访举报,举报线索为:玉皇庙镇后王村有倾倒垃圾行为,污染河道并散发着异味。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问题,对玉皇庙镇后王村疑似固体废物倾倒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玉皇庙镇后王村村址附近有两处黑黄色泥状不明物质,其中一处位于坑塘内;另一处位于坑塘西北方向约500米一条村道路边。经现场走访附近群众,群众反映两处倾倒物疑似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当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生产车间内贮存有大量的污泥、菌渣、草木灰、畜禽粪便。现场发现:生产设备闲置,无法通电运行;车间顶棚及部分墙体破损,车间密闭不严。经初步比对,后王村附近发现的两处黑黄色泥状不明物质,其外观、性状等特征,与你公司车间内贮存的污泥、菌渣、草木灰、畜禽粪便等物料相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的信访举报件截图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来源;
2、2025年12月22日,我局对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3、2025年12月23日,我局对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运输司机周士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包地所属人王笃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员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4、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涛;
5、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报告节选、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产污环节及其治污措施,该项目有环评手续、已完成自主验收;
6、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为91370105MA3TLP2H32001V;
7、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8、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28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
9、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整改清运入库记录1份,我局提供现场照片11张,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固体废物的重量;
10、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6年1月11日在坑塘倾倒点修复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坑塘倾倒点进行修复作业;
11、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12、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提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1份,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固体废物分类及代码目录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车间贮存及倾倒的物料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3、你单位于2026年3月6日提供的处置费用情况说明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所需费用;
14、2025年12月23日,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页截图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年内无违法行为;
15、2025年12月23日,我局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山东至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有2名,均有执法证件,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6〕SH00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6年4月17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等听证意见,并提交了《检验检测报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及贰万元退还证明等证据。2026年5月19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对你公司予以处罚,不应免予处罚。但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较为严峻,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主动落实整改措施,且系首次违法,态度诚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且因所获得的贰万元货款已退还购买人,对涉案的贰万元不再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应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联系电话:0531-687850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