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不罚〔2025〕SH-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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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DG79W79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开元大街1090号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吹膜车间10台制袋机、7台吹膜机正在生产,配套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内存放有废活性炭、废水性油墨桶,其中废水性油墨桶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1日,我局对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2. 2025年9月1日,我局对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焦**,被授权委托人是张**,接受调查询问获得公司授权,其程序合法;
4.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2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环评手续;
5.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1370126MADG79W79M001Y;
6.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1份、包装桶回收协议1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签订危废处置协议;
7.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1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危废产生情况;
8.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确认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9.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39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
10.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和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复查和整改情况;
11.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2.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济南全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年内无违法行为;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有2名,均持有执法证件,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SH-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自主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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