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SH-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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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6MA3F3AND2Q
注册地址: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张铁匠村
2025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网络舆情件,反映“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物料露天存放,没有密封储存,遮土网破损、没有完全苫盖,没有防尘围挡,环保不达标。”。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查,被举报单位为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张铁匠村的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在企业厂区南侧贮存有东西长约100m、南北宽约60m、高约8m的河湖淤泥物料,盖土防尘网破损部分物料裸露,周边未设置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9日,我局对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2.2025年5月29日,我局对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经理李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你单位2025年5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资格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军,被授权委托人是李新,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其程序合规;
4.你单位于5月29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文件各一份,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有环评手续;
5.你单位于5月2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2份,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6.你单位于5月29日提供的河湖淤泥采购台账1份,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物料(河湖淤泥)实际购买情况;
7.你单位于5月29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确认生态环境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8.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38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证明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10.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2年内无违法行为;
11.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商河县固墙新型建材加工厂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SH-05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裁量等级为5;占地面积:500㎡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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