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SH-02号)
字号: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现代牧业(商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73653C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政府驻地
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配套建设的废气(臭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的引风机电源未开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有明显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3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电源未开启,设施未运行,现场有明显臭味。
2.2025年3月17日对能源班长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电源未开启,原因是引风机电机高温出现异常噪音为防止故障关闭电源,关闭时间约5小时。
3.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视频录像1宗,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电源未开启;3月17日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期间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
4.你单位3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现代牧业(商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常*,被委托人是刘*,刘*接受调查询问有公司授权,程序合法,其陈述视为现代牧业(商河)有限公司陈述。
5.你单位3月17日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有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臭气,要求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是喷淋塔+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
6.你单位3月17日提供的巡检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3月13日9时引风机异响关闭,14时10分又正常开启。
7.你单位签署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定文书送达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政府驻地。
8.二类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分图1份,证明商河县属于二类空气环境功能区。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3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4月15日复查记录1份,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11.3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证明》1份,执法人员在企查查APP查询的你单位企业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大型企业。
12.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2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有2名,有执法证件,具备执法资格。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5年4月22日依法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SH-0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治理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绿色、健康发展。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