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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SH-21号)
113701264931606262/2024-6624058
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2024-12-31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4〕SH-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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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山东永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72884024C             

地址:鄄城县鄄二路西青年路南虹桥商住楼一单元一楼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分包的高青至商河高速公路第三标段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搅拌站内水稳料仓外西北处存在两处大面积砂石物料未入仓,露天存放,两处料堆一处已覆盖,另一处未覆盖。其中,未覆盖的料堆东西方向长约30m,南北方向宽约20m,总占地面积约600㎡。两处料堆周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现场也未发现其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2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6.授权委托书;7.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环评批复复印件;9.物料进场记录;10.小微企业证明;11.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系统违法次数查询截图;12.责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企业整改报告;14.执法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SH-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2687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联系电话:0531-687850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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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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