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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4〕SH第02号)
113701264931606262/2024-6561828
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2024-04-03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4〕SH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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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山东威柯瑞装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97048604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陈*华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月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要求企业施胶废气排放口(DA001)、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4)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等因子监测周期为半年1次。但你单位仅2023年3月24日进行一次监测,2023年度下半年未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7.执法证复印件;8.法人资格证明;8.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4〕SH第0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人员(0531-68785011)获取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20位缴款码以多种渠道缴款(支付宝、微信、山东政府非税收入通缴平台、银行柜面、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网银均可)。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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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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