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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10号)
113701264931606262/2023-6478490
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
2023-08-2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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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环罚字〔2023SH10

 

当事人名称:商河县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537459855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南3公里248线西侧(原山拖院里)

法定代表人张*国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问题移交单》和《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报告》(2023年(02)号),反映你单位环检检测车间2号、3号操作间内发现OBD年检屏蔽器,在对车牌号为鲁A5T6U2、鲁AA2657的2辆柴油车以及车牌号为鲁ARY806、鲁A88H1F的2辆汽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违法使用上述屏蔽器以使被检车辆尾气检测达标,涉嫌检测造假。根据问题移交线索,执法人员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并于5月26日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移交线索属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商河县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移交单5、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报告》2023年(2)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资格证明;9、授权委托书;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4辆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首测复测报告;13、排放检验设备检定证书14、执法证复印件、15、惠通收费价格公示表;1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3SH第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的规定,应予以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0.17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鉴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相关车辆进行了复测并合格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减轻后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柒佰元整(¥517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人员(0531-68785011)获取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20位缴款码以多种渠道缴款(支付宝、微信、山东政府非税收入通缴平台、银行柜面、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网银均可。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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