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商河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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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商河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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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每年抽查1次 | 商河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六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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