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居民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县各小区居民在自家车位或车库自行安全充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确实存在安装方式和标准不一的情况,因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业主自行向供电公司申请加装,物业企业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的义务,具体采取哪种模式,是业主的自愿行为。针对此项安全问题,县住建局将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安全检查,督促物业企业强化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同时,积极开展民意调查,采取“一小区一方案”,结合小区居民大多数意见建议,采用一定的模式建设地下车位充电设施。
此复函已经晋翔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