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医院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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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办公设备、药品、服务类、基建维修工程等项目的管理,规范医院采购流程,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实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质量第一和性能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实行分管项目领导负责制,依法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程序,选择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组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三、医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院领导任副组长,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器械科、总务科、药剂科、审计办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医院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四、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确定全年采购项目计划,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检查、督导、考评招标采购工作。
五、招标采购办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批复的财务预算,认真编制并执行招标采购计划;(二)统一组织纳入招标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三)按相关规定,建立院内专家库,组织招(议)标工作;(四)参与采购招标全过程,组织招标、议价事宜。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六、凡是利用医院资金(包括财政补助与自筹资金)采购的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其他设备或其他服务等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一)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药品类、化学试剂、卫生材料等已参加省卫健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的,医院不再进行招标采购。
(二)2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采购办负责委托省内具有相关招标资质、信誉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1.医疗器械及耗材类:单台金额大于20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除规定外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0万元的卫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2.后勤物资类:单台金额大于20万元的后勤机电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0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等物资。
3.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大于20万元的各类基建项目及装饰、改造工程等项目。
4.维修保养类: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0万元的医疗设备;每年费用大于20万元的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零配件及维护保养项目等;项目金额大于20万元的基建工程类维修。
5.其它设备:集采目录内的设备、单台次及批量大于20万元的网络设备、电教及通讯、消防器材等。
6.其他服务: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包、设计、审计、评估、咨询等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三)20万元以内的由招标采购办组织采购。
(四)应急物资采购:因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经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按“紧急采购”的采购方式执行,或经主要领导同意直接开启绿色通道采购,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供应,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完成紧急采购后整理补齐采购档案材料,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确保采购工作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七、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确定招标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需执行以下程序:
(一)根据采购项目复杂、缓急程度的具体情况,组织前期市场调研,但是不得对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进行约定。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确定招标配置、技术参数及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和条件,填写《招标采购申请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
(三)选择具有相关招标资质、信誉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聘请院外专家组织论证,召集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临床科室共同参加论证会,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配置、技术参数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发售标书。
(六)项目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七)开标仪式及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法律法规进行,全过程由公证部门监督。由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推荐中标供应商。
(八)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内无质疑或投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九)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院内程序。
八、自行组织采购的,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采购记录。
九、所有采购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方拟订合同条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合同会审意见书,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方限一个月之内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货物验收和结算付款事宜。
十、经院主要领导签批的采购合同,送财务科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一、招标采购办负责整理各项目招标档案。
十二、招标全过程中,对各环节的采购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招标采购纪律
十三、对违反上级和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供应商,由招标采购办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我院的采购活动。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我院业务的资格。
十五、评审专家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未客观公正进行评标的,取消其评标资格。
十六、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以上四条涉及的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凡有与此文不相符合的有关规定,以此文为准。
十八、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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