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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商河县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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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2023-05-26

关于《商河县水权交易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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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发〔2016〕156号);2021年12月22日,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21〕13号),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探索推进水资源市场化交易的通知》(鲁水资函字〔2021〕26号)要求,商河县作为地下水超采区,要依托2021年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探索开展水权交易示范。

二、起草依据

《细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结合商河县实际情况,起草完成。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商河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2023年5月25日,商河县水务局印发《商河县水权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重要举措

《细则》主要制定了以下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交易原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水权交易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方自愿、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实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和提高效率相统筹,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确定水权交易类型。本细则将水权交易划分为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三种类型。其中:1.区域水权交易以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交易主体,水权交易标的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2.取水权交易以经取水许可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水权交易标的为通过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取的水量;3.用水权交易以按有关规定经水资源使用权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水权交易标的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造工艺、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用的水量。

(三)明确交易期限。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明确监管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县域内水权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五、适用范围

在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细则。

六、名词解释

区域水权:是指镇(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分解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取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用水权:是指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事项

 1.水权交易双方应当建设和完善计量监测设施。水权交易实施后,双方应当将水资源等变化情况及时报送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2.在水权交易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秩序等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水权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商河县水务局

联系人:晋好强

咨询电话:0531-8488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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