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河县水务局事前公示基础信息(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
字号:
大 中 小
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商河县水务局
2. 执法机构设置:商河县水务局
3. 办公地址:商河县银河路88号
4. 联系方式:0531-84880075
二、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和县有关城乡水务工作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县水务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县水务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配合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水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协调县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权限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四、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事项为例) |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2010年12月公布,自2011年3月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国务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行政检查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自2002年10月施行。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水利部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自2002年10月施行。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其他权力 水资源调查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自2002年10月施行。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
五、执法程序
配合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水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调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
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核实和实施监管措施后,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电话通知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电话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实施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商河县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叉口北20米
联系电话:0531-84881993
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
联系电话:0531-84863506(商河县人民法院)、0531-81691100(历下区人民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人民法院)、0531-58296539(济阳区人民法院)
七、投诉举报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