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2025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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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详解:新版法律第十三条位于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俗称“互联网专条”。具体法律解读如下:
一、基本原则: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一)禁止网络干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同意插入链接或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产品/服务;
3、恶意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行为。
(二)、新增禁止性规定(核心修订点):本次修订增加了以下明确禁止的行为,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
1、禁止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
2、禁止滥用平台规则: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
二、(2025年修订版)法律适用
案例一: 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爬虫”)大量抓取竞争对手平台上的短视频、用户信息等数据,用于自家APP。由于行为未直接“破坏网络服务正常运行”,难以直接适用旧法第十二条。司法机关通常援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性条款进行兜底规制,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可直接落入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制范围,即“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和直接。
案例二: 某机构为打压平台内商家,利用平台规则,频繁、批量地购买目标商家商品后立即退货,导致商家遭受经济损失和搜索排名下降。该行为通常需要依据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其他”兜底条款进行认定,裁量空间较大,易产生争议。该行为被明确界定为第十三条第四款禁止的“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退货”,条款适用精准,增强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三、给企业和平台的建议
基于新法第十三条,企业和平台运营者可以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1、数据合规:在数据采集时,应确保通过合法授权渠道(如授权API、用户明确授权),避免使用爬虫等技术手段规避对方的保护措施,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数据。
2、竞争行为规范:应避免组织或参与针对竞争对手的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或批量退货等行为。在开展营销活动时,需审视是否可能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权益。
3、平台责任: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起管理责任,应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原则,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和纠纷处理机制,并对平台内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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