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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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条款是针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专门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立法目的与背景
1、立法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立法背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向消费者提供错误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交易秩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关键术语界定
1、虚假信息:指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例如完全捏造竞争对手产品质量问题的事实。
2、误导性信息:指虽然部分真实但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通常以模棱两可、以偏概全、真伪不明的状态呈现;使受众对客观事实产生认知偏差。
3、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1)商业信誉: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获得的综合评价和声誉。(2)商品声誉:特定商品在市场上形成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评价。
三、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
1、公开传播形式:利用公开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贬损信息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
2、私下传播形式: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传播竞争对手产品质量问题。
3、产品宣传形式: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本产品同时贬低同类产品,组织虚假投诉向监管部门反映竞争对手产品问题。
4、新媒体形式: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利用短视频、直播等平台进行拉踩比较。
四、法律适用要点
1、构成要件:
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行为:编造或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对象:针对特定或可确定的竞争对手。
结果: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主观:通常要求故意,但重大过失也可能构成。
2、与正当商业评论的界限:
(1)正当评论应当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
(2)不得以竞争为目的进行误导性评价,
(3)避免使用主观感受强烈的贬损性语言。
3、抗辩事由:(1)陈述内容真实且有可靠来源(2)属于合理商业评价范畴(3)不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六、实务建议
1、企业风险防范:
(1)建立宣传内容合规审查机制,
(2)避免在营销材料中使用对比性贬低表述,
(3)对员工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
2、维权策略:
(1)及时固定证据(公证、截图等),
(2)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维权,
(3)要求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
3、争议解决:
(1)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3)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最新裁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实施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商誉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恪守商业道德,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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