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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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4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二、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 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 最近连续12个月《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附件2);
4. 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岗或在职创业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初审。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本人。
3. 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上报的创业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 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不得使用现金。
6. 资料保存。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附件:1.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2. 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
附件1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信 息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性别 | 社会保险 账 号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创 办 单 位 信 息 | |||||
企业名称 | 开户银行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企业银行基本帐户名称 | ||||
经营地点 | 银行帐号 | ||||
工商注册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补贴 金 额 | 24000元 | ||
承诺内容 | 本人承诺:申请补贴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所有条件,如有不符,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补贴资金。
法定代表人: (此项内容需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按手印) | ||||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本表申请信息由申请补贴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2.本表由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订档留存。 |
制表单位: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2
小微企业利润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合计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
减:(一)主营业务成本 | |||||||||||||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
加:(一)代购代销收入 | |||||||||||||
(二)其他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
减:(一)营业费用 | |||||||||||||
(二)管理费用 | |||||||||||||
(三)财务费用 | |||||||||||||
三、营业利润 | |||||||||||||
加:(一)投资收益 | |||||||||||||
(二)补贴收入 | |||||||||||||
(三)营业外收入 | |||||||||||||
减:(一)营业外支出 | |||||||||||||
(二)其他支出 | |||||||||||||
四、利润总额 | |||||||||||||
减:所得税 | |||||||||||||
少数股东损益 | |||||||||||||
五、净利润 | |||||||||||||
说 明 | 1.本单位对此表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2.“填报时间”为申报时间;“年月”对应内容填写申报当月前最近连续12个月的财务数据; 3.本表由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订档留存。 |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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