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前公示基础信息(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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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执法机构设置:劳动关系科
3、办公地址: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B区东南角
4、联系方式:0531-84880156
二、执法职责及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权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加处罚款。
(三)行政检查权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
1、接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交的划拨申请书后,及时审核,符合强制划拨(强制执行措施)条件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2、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缴纳义务的,发出强制划拨决定。
3、将划拨决定送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4、将划拨情况反馈社保征收机构。
(三)行政检查
1、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进行案源登记,经科室负责人审批立案。
2、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调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撤销立案。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进行。
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商河县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商河县田园路与彩虹路交叉口北20米
联系电话:0531-84881993
2、行政诉讼
(1)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电话:0531-84861336;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电话:0531-81691000;
(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电话:0531-85964813;
(4)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电话:0531-81171234。
六、投诉举报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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