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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商河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13701260042113824/2025-6626675
县科技局
2025-01-16

商河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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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行政处罚3700000206003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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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3700000206004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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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确认3700000706001创新服务机构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2.【市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2019年6月市政府令第266号)附件《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第67项:“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下放。”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4.【市直部门文件】《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17〕38号)第四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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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确认370000070600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商河县科学技术局
5行政确认3700000706004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3.【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鲁科字〔2015〕56号)“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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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权力3700001006012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第五条:“健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运行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第十七条:“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40号)第三条:“省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第十条:“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所属依托单位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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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权力3700001006014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1.【部委文件】《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鲁科字〔2018〕97号)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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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权力3701001006001济南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建设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第二条第四款“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32号文件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9号)第一条第四款:“发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作用。”
4.【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18〕33号)附件《济南市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章第一条第四款:“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作用,在乡村基层建设‘星创天地’‘农科驿站’‘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等新型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技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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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服务3700002006001依申请公开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商河县科学技术局
10公共服务3701002006001市级创新券管理与服务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省级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县安排资金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
2.【市委、市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重点,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股权直投、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新型支持方式,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支持的新格局,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应。”
3.【市直部门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9号)第二条:“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和开展研发活动。”;第六条:“依托管理平台开展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备案、发布等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县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券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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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服务3701002006002市级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管理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到省外或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吸引省外、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第四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3.【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第五条: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到2020年,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不少于6家,海外研发机构不少于50家,拓展我市企业与欧盟及美、日、韩、以色列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渠道。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
4.【其他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17〕22号)附件2《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是海外研发机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的海外研发机构建设进行管理指导。
5.【其他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科发〔2017〕22号)附件1《济南市支持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市科技局是海外孵化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海外孵化器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辖区的海外孵化器建设进行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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